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减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调减违约金,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违约方海口市住建局对其提出的违约金过高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海口市住建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至少没能提出初步的证据引起法官进一步的怀疑。另外,最高法院认为,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无明显不合理之处。
案情简介
一、2004年,海口市住建局与海口电信城投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由海口电信城投公司作为“迎宾大道”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并依法享有各项综合补偿受益权;海口电信城投公司、海口市住建局分别负责建设资金总额的50%;违约金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海口电信城投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迎宾大道”建设项目的投资及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海口市住建局未在《框架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完成支付项目投资款及综合补偿款的义务。
三、海口电信城投公司向海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口市政府、海口市住建局共同支付工程款、综合补偿款及相应违约金。海南省高院判决,海口市住建局支付欠付项目投资款、综合补偿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海口电信城投公司不服海南省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海口市住建局支付欠付项目投资款、综合补偿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根据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合同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日起废止,上述条文已经替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海口市住建局应承担的违约金标准的确定问题。案涉《框架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补偿数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且按照案涉《框架协议》的约定,如海口电信城投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亦应向海口市住建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对任何一方而言都是公平的。按照上述约定,海口市住建局应就其违约行为按应付款项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金额向海口电信城投公司支付违约金。海口市住建局主张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请求调减违约金。
本院认为,案涉《框架协议》的一方主体为主管工程建设的政府机构,另一方为专业的工程投资公司,双方具有相当的缔约能力。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海口市住建局如期履行资金投入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海口市住建局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海口电信城投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
因此,案涉《框架协议》约定的海口市住建局按应付款项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海口市住建局主张调减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不当,应予纠正。海口电信城投公司关于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确定海口市住建局应承担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海口市住建局应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海口电信城投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海口电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