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实务中,对买卖合同同时具备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条款的情形的处理,尚未形成一致结论。故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司法判例实践,就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基本概念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生效后,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在特殊情况下,违约金也可以转化为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财产,但无论何种表现形式,其本质上都是违约方以违约金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体现。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但较为常见的是约定违约金,例如《民法典》第585条明确规定了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二)逾期利息
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视为应付款项被付款方占用未支付而产生的利益损失,故在本文中暂将其认定为资金占用损失。
二、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利息规范性文件梳理
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主要规定如下:
1、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
三、买卖合同纠纷中同时主张逾期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司法实践
1、仅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情形
参考案例:宁南县航程物资经营部诉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二审判决书
(2017)鄂05民终2034号
裁判理由:航程经营部关于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实际上是要求葛洲坝一公司承担因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分析:由于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行为约定了明确的违约金责任,且考虑到原告方主张的实际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诉求,故一审、二审法院仅支持原告违约金的诉求,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2、仅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情形
参考案例:重庆楚楚科技有限公司与秀山县智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渝0151民初5414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金额为217032.7元,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涉《产品销售合同》中即约定了逾期未支付款项按月息1.5分计息,一直到需方付清欠款为止,又约定了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违约方支付货款金额20%的违约金......本院认为,上述合同条款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均是对逾期付款损失的赔偿,二者功能相同、目标一致。原告称其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按月息1.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已足以弥补其损失,对于原告同时主张按合同约定的货款总额20%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分析:法院将逾期付款利息认定为损失,同时将违约金视为补偿性违约金,故对于此二者同时主张时,法院会根据公平规则,综合考虑仅支持其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主张。
3、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支持情形
参考案例: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澳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06民初6873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麟龙公司主张澳航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法律并未予以禁止,故本院认为麟龙公司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同时适用。但考虑搭买卖合同中违约方逾期付款给守约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体现在违约方占用货款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守约方为了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与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方逾期归还借款给贷款方造成的占用借款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相类似,故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二者总额应酌情调整为不超过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分析:法院虽对违约金和逾期付款损失同时支持,但最终仍根据公平原则,参考民间借贷利息支付上限支持其违约金和逾期支付利息总额。
四、总结
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都是在保护受损失一方的利益,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对受损失一方过高的主张进行平衡调节。故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我们可以做一下理解:首先,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产生根源在于买卖合同中一方逾期付款;其次,逾期违约金本质上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逾期付款利息则为受损失一方借助法律规定填补损失的结果,二者的名称、表现虽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弥补;最后,考虑到违约金也具有补偿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对受损失一方均具有相同或相近之法律效果,故无论是分开主张或同时主张,亦是殊途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