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上海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先生诉称,2020年6月,其与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其新购住房的全屋装修。工程竣工后,张先生发现多处装修质量问题,遂要求被告返工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以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为由拒绝返工和赔付。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装修瑕疵的修复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其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张先生主张的瑕疵不存在或系正常范围内的质量偏差,不应承担返工和赔偿责任。
案例回顾
张先生:"王经理,你们公司装修完工后,我仔细检查了一遍,发现不少问题啊。厨房和卫生间好几处瓷砖空鼓,书房的壁纸也有起泡,这质量也太差了吧?"
张先生:"什么叫小问题?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工程应当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这显然是不合格的!你们必须返工!"
王经理:"张先生,您也知道,装修施工难免出现一些瑕疵,我们也不可能做到100%完美吧?再说,我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艺和材料进行施工了,达到了行业常规标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张先生:"什么叫行业常规标准?我花钱找你们装修,不就是为了拿到一个满意的装修效果吗?现在问题一大堆,我上哪里去住啊?赶紧给我返工,否则我就起诉你们!"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先生与被告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承揽合同,被告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并交付合格工作成果的义务。张先生主张的瓷砖空鼓、壁纸起泡等瑕疵,如客观存在且超出了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允许偏差,被告就应承担返工或者赔偿的违约责任。
但同时应注意,装修工程通常规模较大,施工环节复杂,瑕疵在所难免。合同虽约定工程应达到国家验收规范,但该规范对于瑕疵的容许限度也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本案被告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张先生指出的瑕疵不存在或在正常范围内,如查证属实,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张先生拒绝被告返工而直接请第三方进行修复,其产生的费用能否全部得到补偿,也应视修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定。总之全案的定责和赔偿,还需结合合同条款和鉴定意见进一步认定。
法院判决要点
本案明确了装修公司在承揽家装工程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有助于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作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也应注意举证和诉求的合理性,全面考虑瑕疵的性质、程度及修复费用,以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对抗。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装修质量瑕疵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面对房屋新装修就出现诸多问题,业主心中难免气愤不已,要求施工方返工赔偿实属正常。
但装修公司也有自己的考量,认为已尽到合同义务,指出的瑕疵属于正常偏差,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导致对簿公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查明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家装工程的特殊性,区分不可避免的瑕疵与实质性的不合格情形。
这也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要仔细约定工程验收标准,出现纠纷后要理性维权,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对于施工方来说,则应尽最大努力保障工程质量,及时修复并主动赔偿瑕疵损失,以诚信经营赢得市场的信赖。唯有业主与装修公司坦诚合作、互谅互让,在合同与诚信的框架内共同呵护来之不易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