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赵某林返还购房款80万元;3.判令赵某林支付违约金2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林承担。
被告辩称
赵某林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同意返还购房款,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因为赵某林并没有收到孙某文所主张的购房款,所以无法退还,赵某林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查明
同日,双方签订“二手房首付款交付确认函”:双方确认一号房屋交易价格125万元,赵某林已收到孙某文交付的首付款80万元,含已支付的购房定金10万元。
赵某林认可“定金收付书”、“二手房首付款交付确认函”上其签字的真实性,但认为是案外人林某海收到了孙某文的房款,其本人并未收到,并陈述当时林某海说让孙某文把钱打过来,其便在“定金收付书”和“二手房首付款交付确认函”上签字捺印后,因为有事就先走了,后来孙某文把钱直接打给了林某海。经询,赵某林表示,其与林某海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林某海借过钱未偿还。
因赵某林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孙某文将赵某林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赵某林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配合孙某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林某海系赵某林所指定代为收取购房款的人员,收到合计8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赵某林、孙某文签订《定金收付书》,证明孙某文按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赵某林确认已收到此定金,合同订立后,该款项充抵购房款。合同签订当日,赵某林、孙某文签订《二手房首付款交付确认函》,证明一号房屋的交易价格为125万元,赵某林现已收到孙某文交付的首付款80万元,该款项含已支付的购房定金10万元,确认无误。法院认为,诉争一号房屋系赵某林自开发商处购买的商业办公用房,且在离婚时已确认一号房屋归赵某林所有,故赵某林将该房屋出售给孙某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虽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号房屋设定有抵押登记,但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赵某林、孙某文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在孙某文、赵某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一号房屋设定有抵押登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号房屋被法院多次司法查封;且在本案审理时,抵押登记及司法查封仍存在,构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之客观障碍,经释明,孙某文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对其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判决驳回孙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孙某文提交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等材料,目前赵某林名下的一号房屋仍设有抵押登记及司法查封。赵某林对此亦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