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告业委会挪用维修基金

【奇葩】业主众筹业委会用公款对抗业主查账。

12.18禅城法院审理业委会挪用维修基金请律师对抗业主查账,业主诉求撤销业委会会议决定,并要负连带责任將一审2.8二审1.4,本案一审2.8的律师费共7万元由个人赔偿回维修基金账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惠景城业主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第八届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一街36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万主任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所签的三方协议为无效协议。

宏德物管公司与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捷停车智慧停车合作合同》,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人为阻止了业主的选择权,现物管公司的服务合同已过期,属临时管理状况,无权签长期合同,只能签临时合同,所签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业委会更无权力对无效合同给予第三方确认。 现在这些停车系统基本上是免费合作,根本上不用每个月付使用费,物管本身就有收费系统,换个系统就要每个月付3000元,理据不足。请被告公示合同文本、所付租金发票及转账凭证。所签合同期限至2027年,超过被告的任期,更加无权为下任业委会签定任何合同。该合同规定,现物管公司不再管理时,下任物管公司都要按该合同执行,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被告的行为是有意阻碍业主选聘物管公司的恶意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选择权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被告所签署的三方协议违反法规,属无效协议,应予撤销。

二,聘请律师费用不应从公共收益中支付。

广大业主对公共收益享有知情权,有权查询公共收益账目祥情,被告不让查询的行为,导致业主只能采用起诉的方式来询求查看,被告本应积极配合,而不是采用聘请律师来对抗业主的正当请求,因此用公共收益支付聘请律师28000元的费用理据不成立,应予撤销。

三,续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违反法规侵犯业主的选择权。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同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业主可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续聘物业管理公司,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续聘在先选聘在后,是先对续聘表决还是先对选聘表决存在倾向性,会产生不公平结果。被告却在会议上决定先对续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表决,这就对后表决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不公平,因此该决定剥夺了业主的选择权力,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应予撤销。

多年前已有业主用起诉、拉横幅等方式抗议被告不按物管法的规定强行续聘现物业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作法(见图片)。第七届业委会同现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没有经业主大会通过,暗箱操作,私自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现仍在使用中),将每月三十多万元的停车经营收入只给业主共有7万元,且还要业主每月承担1万元的税保费。这是一款极不公平合理,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业主利益的物业服务合同。当原告发出业委会决定续聘物管公司的会议纪要时,就有几十名业主联名向居委会、第八届业委会建议:续聘、选聘物业公司应在同一张电子选票上给业主大会表决,不能对续聘、选聘分两次表决;纸质投票,物业公司存在厉害关系不能介入,应由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热心的业主参与上门找业主投票(见业主建议书)。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撤销该会议决议并承担连带责任,支持原告的请求,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惠景城业主

2023年 4 月 11日

对被告业委会提交的证据材料辨论意见

案号:(2023)粤0604 民初28398号

一,对证据一提供的议事规则不认可。该议事规则没有过半业主表决通过,现在虽然备案了,但审批部门只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无对送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明是有过半业主表决通过的证据,敬请法院查阅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行初241号的行政裁定书,佛山中院(2022)粤06行终443号的判决书中注明原告可循民事方式救济。

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聘请律师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依据物业法规定,并根据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5)业主可以要求查询公账账目详细凭证,原告在2022年9月26号到业委会办公室请求查询相关账目(证据三   ),在得不到回应才依法提起诉讼,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行驶业主的正当知情权,监督权。原告通过(2023)粤0604民初1229号案指引,对物业另行主张诉讼请求(粤0604民初17746号案),该诉讼请求也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证据  四 )。

现被告为了推脱个人责任,盲目引用这议事规则未经业主投票同意就聘请律师,是涉嫌职务侵占,也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利,应依法撤销这会议决定,并依法追究同意该决定委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本小区上几个月获得了善治小区的称号,原告的积极参与起到带头作用,特别是几名党员志愿者,发扬了党员应有的本色,基本上小区每次核酸检测都见到他们做志愿者的身影。在建立智慧党建平台中一直坚特每夜上门发动业主注册党建程序,他们的辛勤无私行为,也得到党组织的认可。原告起诉的目的,就是希望社区能真正达到账目透明的善治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8)、(9)中业主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的规定及《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对证据二提供的“物业合同”不认可。被告没有提供该合同是经业主投票通过的合法证据,原告已在一审中提起诉讼质疑,也有业主在小区挂横幅质疑(证据  伍 ),现被告依据该合同非法动用维修基金聘请律师,且被告在公告中注明是动用业委会经费,但最后显示的是从公账维修基金账目中支付(证据  六 ),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的规定。

三,对证据三提供的物业公司业主满意度测评不认可。为什么不采用全部电子投票方式,现在业主已在平台注册认证了4仟多户业主,完全可以在智慧党建小程序中投票,公布时也说明了可以在平台上投票,但至今在平台上投票的只有144人(证据  七 ),那么纸质票谁去核实真假,现在政府都倡导用平台投票,为什么偏偏要走回老路用纸质投票?84.90%的业主满意度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据了解,在平台上投票的多数是不满意,现请被告提供这平台数据给法庭参考。投票至12月18号才结束,但被告在12月1日就已知结果,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末结束就知道了结果,是否被告有先知先觉功能,敬请法庭查明事实真相,至于提供的奖项证明与本案无关联。

四,对证据四智慧停车系统担保合同不认可。现物业已过了管理合同期,要签只能签临时合同,现在选聘、续聘物业事项正在进行,谁也保证不了现物业可续聘。现被告用第三方来担保这合同是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阻碍了业主选聘物业的权利,如物业得不到业主续聘支持,那么违反合同的相关费用谁来承担,这样有可能要从公账中支付,据此原告有正当理由,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担保决定。该担保期也超过被告的任期,被告无权为下届业委会作出任何决定。

被告曾在别的诉讼中说,换系统是配合本小区现在的旧改工作,但现实际上该系统是有车必放,进入的汽车因找不到车位停放造成车辆乱停乱放,有些停放在消防通道上(证据   八),严重影响到业主的生命安全。业委会是业主大会执行者,一切末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合同是违法的,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担保合同,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当权益!

伍,对证据伍中说无损害业主利益的说法不认可。原告根据此案一审法院请求居委会协助提供的历年业委会的收支及银行流水账目,查看到在2020年11月己发6-11月工资24359.64元给工作人员,11月银行流水账也证明己转走4056.94元工资,但业委会主任万元林明知己发了十一月份工资,还在庭上同意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份共计11个月工资44649元,重复收取了11月份工资,这是恶意欺骗业主行为。

经原告上诉揭发(证据  九  ),被告才被迫马上叫秘书返款这多收的一个月工资,现已返款到公账上(证据  十 ),如果不是原告发起诉状,这违法行为就无人知道,被告也不会主动返款。

另外,通过居委会递交的账目证据,也查明了被告挪用公款三万五达十一个月的事实,当时选举已结束,筹备组已依法解散(证据  十一 ),一切业委会工作都是由居委会代管,原告也无掌握使用这公款的需要,为此居委会在2020年11月发函督促被告把这公款归还到物管代管公账上(证据 十二  ),但被告拒绝归还,后经业主举报,被告才肯在2021年9月把这选举余款返回到公账上(证据  十三 ),挪用公款达十一个月,已达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3个月及3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根据被告以上二点的违法事实,原告完全有必要对被告发起诉讼,维护业主的利益,被告说无损害业主利益是不顾事实真相的抗辩,应依法驳回。

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小区公共收益公开透明,真正合理用在公共设施维护上,并对各种违规使用公共基金行为坚决制止,当提出诉讼倡议时马上得到众业主的支持,纷纷捐款赞助诉讼,被告未经广大业主同意就私自动用维修基金,花费二万八请律师与众业主对抗的行为,更加激发业主的愤怒,几佰名业主在群上表达了支持起诉的意愿(见:业主接龙表单,请愿书(证据  十四 ),一审法院也认可这些证据   )。根据物管法规定,业主享有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知情权及监督权,原告多次到业委会查询相关账目及有关凭证均遇拒绝,只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应有权益,这正当行为理应得到法院支持,议事规则已规定要对业委会账目进行审计,1229号判决要经业主大会同意,同理被告说是依据议事规则可用公款聘请律师,那么也涉及全体业主利益,也应交由业主大会决定,不能一个规则两种标准说法。望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一,这公布是与这案有关联,是1229号的案件后续上诉请的律1师费用应一并审理。

增加诉讼请求二是与这1229号有关联,如撤销了这会议决定,那么相关费用己付了,使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依据议事规则规定,损害了业主利益,由签名的委员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很有必要增加对签名的委员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原告有些是业主推荐的业主大表(证据   十五 )也正在履行楼长职责(证据  十六 ),被告曾质疑这楼长资格,说本小区无楼长制,但楼长是自发组织,也不需要任何部门组织,只需本楼业主认可这身份就可以了,完全有权代表对损害了业主利益的行为进行追责,如等到下届业委会再去追讨,那必然过了除斥期限,就不能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议事规则这规定就毫无意义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行诉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楼长是属其他组织,有权代表业主追责,据此原告有权利对被告的委员负连带责任的诉求。

虽然这诉求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为了提高效率,象1229号案例都可一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好多案例都可以一并审理。

被告说聘请律师费是从业委会办公经费支出,无使用公款支付的辩解,不合规也不合法应予以驳回。

原告经查询议事规则,没有看到被告每月有一万元办公经费的规定,被告说物业合同中有约定,但合同是在第八届议事规则执行之前签的,应按新通过的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且合同已到期二年了,虽然该合同可以延期使用,但新的议事规则生效后就应按新的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旧的条款自动失效,且该条款失效也不会对物业管理造成影响。

业委会办公经费每个月要万元也不合理,不合常规,而且聘请秘书的工资也不在办公经费中支出,那么每个月何需万元的办公经费?业委会也不是经营性质的单位,不需要花钱搞公关,各种工程都是对方主动上门,无需任何开支。

物业合同第六部分第二点(证据十七)“每月给业委会返7万元的公共收益,其中一万元给业委会做办公经费”的规定,就是巧立名目进行利益输送,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规定。而且业委会需要多少办公经费是业主的内部事情,不应由物业公司来决定,也不应在合同中约定,有利益输送嫌疑,损害了业主的利益,根据物管法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规定,合同该条款应予撤销。

议事规则规定请律师是维护业主利益,但被告聘请律师是来对抗维护业主利益的业主,不是来维护业主利益的。被告无履行对物业监督的职责,原告只好行使业主权利监督物业行为,虽有些诉讼请求法院未支持,但都是行使业主知情权,监督权的正当行为,胜诉不但不会损害到业主利益反而更能督使社区走向公平、公透的善治局面。被告请律师是为他们自己的行为辩护,未经业主大会通过,用公款来辩护是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的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聘请律师所需费用全部由被告签字的委员个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合法合规,以维护广大业主利益。

原告;业主代表

原告(2023)粤0604 民初1229号的诉讼请求是行使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利益的行为。

原告1229号诉请一,要求被告向陈秘书追回多收工资

通过法院叫居委会寄来的资料,发现秘书多收了一个月工资,己在上诉状揭发,被告才肯叫秘书返还,如原告不起诉查证,被告是不会主动返款,通过起诉原告己为业主挽回一个月的损失,至于是否还存在无工作就收工作的事实,原告正在查实,但被告至今都无拿出有效的证据证明有工作,3005号仲裁决书裁决要付,仲裁裁决书是根据业委会主任无意见,同意支付,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而裁决的,并非是依据这秘书提供了有劳务的证据而裁决,现判决书说仲裁委查明有实际工作的证据才裁决是依据不足,实际上是被告业委会主任在庭上同意,仲裁员才依据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而作出仲裁裁决支付,这个是恶意串通的行为,一般业主就是知道了,也无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因为不是双方的当事人,这样被告就利用这法律条例,达到了欺诈的目的,这公款不是被告的,付款多少都已被告无关,是属于广大业主,所以判决这样的裁决应慎重判决,否则就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另外被告说筹备组自动解散公告不实,说无盖筹备组公章,但这公章是被告私刻,居委会筹备组组长又怎么样有这公章盖,这公章应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由组长掌握,被告无权私刻,所有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及政府回复都提了自动解散的事实,筹备组依法解散了,一切业委会工作都由居委会代管,也无必要每个月花费伍仟多元请秘书,政府部门通知被告补充资料,那被告完全可去递交,至于说秘书有一齐去,那是他的个人行为,无理据要工资,173号仲裁裁决书都载明无工作则无工资可主张,如果有证据那么陈秘书为什么当时不在庭上递交这有工作的证据。

综上理据,原告有必要对被告会议纪要,提出撤销并请求被告追回无工作事实所收的工资。

原告1229号诉请二,诉求被告提供一万元税费单,

被告无把每月上交一万元的税保费票据给原告查阅不提供是违规,原告的知情权就没有得到保障,被告现也无合理解释给原告。

据此原告有必要通过诉讼,搞清楚这万元税费的去向,维护广大业主利益。

原告1229号诉请三,被告提前支取补贴属挪用公款行为。

被告提前支取补贴是违反了议事规则不能提前支取的规定,被告在会议纪要说明(这会议纪要从末出示过),说用作捐款用途,但至今末见被告出示捐款证据,且捐款应由个人存款中捐款,无理据先预支公款补贴才捐款,如果被告生活困难,要提前支取,可以叫其他业主先借钱,等下个月有钱才还的方式筹款捐款,现提前支取,虽下个月无收补贴,都是存在违规挪用了公款一个月的事实。

原告1229号诉请四,女儿墙维修费追讨请求

原告提供的三张前后期间的照片证据显示第一张是树根爬墙是由于物业无及时淸除树根从而做成墙体破裂,已有业主物业提建议叫物业及时清除,于是就拍下这证据,但物业无听从及时淸除,导至墙体破裂,物业合同注明物业有维护责任,被告也有监督巡视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要物业清除好,现根据物业合同维修费用由公款支付,是损害了全体业主利益的会议决定,应予以撤销,如果物业发现问题都不去维护,等损坏才去用公款维修,那么对广大业主是极不公平,据此原告有必要追责诉请被告追回这维修费用,防止类似的现象再发生。

原告1229号诉请五,关于物业合同的诉求

虽然物业已过合同期,但至今还在使用,被告也无出示经业主大会投票决定的证据,虽然是前届业委会所签的合同,但现届的委员基本上都是上届原班人员担任,所签合同都是由现业委会副主任所签,当时以有业主强烈不满被告行为,纷纷作出各种反对声音,有业主也在小区挂上质疑横幅,

这合同严重损害了业主利益,第六点2,“每月给万元给业委会做经费”是利益输送行为,违反了物管条例相关法规,现虽然过了诉讼撤销期限,但都有必要追责被告,督请被告在今后的聘请物业行为上,一定要依法依规,召开业主大会由广大业主投票决定,防止类似业主发生不满行为,要被告赔礼道歉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原告1229号诉请六,关于修改部分议事规则规定的诉求,

民法典已实施,一切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条款都要撤销,物管法己规定了议事规定等条款,不得违反国家相应法规,违反了都要依法撤销且也无诉讼时效规定,原告所提的请求,也无超出诉讼时限,更无过了除斥期,被告公示的议事规则在2021年11月,但备案批准是2022年9月,被告是10月9号才公示备案资料,应从知道备案时候计算诉讼期无理据末备案就发起诉讼,到法院起诉都不会案,原告得知后马上向有关部门投诉,末备案期间也不断向有关部门投诉,且同时也发起行政诉讼请求,虽然被法院判决主体不适格,但都证实原告在申诉起诉的事实无过诉讼时限,原告有下列几点诉讼理由。

1,原告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恵景城第八届业委会的备案提起了(2022)粤0606行初 241撤销的行政诉讼,也包括了这议事规则撤销诉求,佛山中院

(2022)粤06  行终443号

根据民法典195条第三点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程序终结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原告诉求末超诉讼时效。

2,原告以依法向区住建局申请信息公开,拿了第六届业委会的备案资料 (证据二十三,由于3月8日拿到,又要向居委会拿第七届,因此末能在一审提交),查询到第六届议事规则末有约定,业委会到期可自动成为筹备组成召员的规定,经向居委会申请拿到第七届议事规则也是相同的,第六届业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第三条第3点规定,业委会候选人由各幢楼房业主推荐产生。

现原告诉请撤销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业委会成员自动成为下届筹备组成员,诉由因这议事规则末有过半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属无效规则应予撤销被告用这不正当的手法当选了二十多年业委会委员,损害广大业主应有的参选权益。

3.撤销议事规定第十条(四)“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选票送达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范围内”的规定,违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规范和指导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决策有关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计票时不得将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制定和修改大会议事规则表决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要过半业主通过。况且第八届首届业主大会对《议事规则》表决时,派发总票4781张,同意票1973张,没有过半业主通过应该无效。

该指导意见第二款,即对议事规则投票时不能将末投票计入多数票的规定,只有第二款通过了,才能执行第一款,原告经查询也无发现有那一届投票通过这规则,业委会也无证据可出示。

今届业委会选举也是用此方式有近2仟业主都不在小区住,却把这些业主全部计入多数票,业委会达到的方式就是通过邮寄到业主信箱,业主无签收都视为达到,本小区好多业主都是出租无住在小区,根本不知道有投票事项,经业委会这样操作,每次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肯定会通过,业主反对都无办法,所以采用这个方式投票,不能真实表达民意,对广大业极不公平,为此居委会也发函,指出其错误要求纠错,但业委会不听指导,坚持不改,(证据  二十五 )这条款违反了民识法典第278条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民法典以于2021年实施,根据上位法地方法规不能违反国家法规,据此原告这撤销请求是依法依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4,原告是根据区住建局回函(证据 二十一),指引原告不服备案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定,也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维护业主利益。

原告1229号诉请七,对业委会账目审计请求,

被告要原告提供经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才能进行财务审计并要求支付审计费用其理据不足,应予以驳回。

被告说原告末有证据显示该诉求己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是错误的误导,应予以纠正。根据《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五)5中“业主大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小区公账开支情况进行年度(届满)审计,业主可以要求查询业主委员会经费开支账目”,这规则也无列明审计需经业主大会,且这议事规则是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也必须执行。

既然法院以认定这议事规则合法合规,那么被告更应履行业委会职责对第七届业委会进行财务年度(届满)审计,且议事规则没有规定审计费用由业主个人支付。

原告要求按照议事规则规定进行审计是合情合规,被告要求由原告支付审计费用是刁难业主的正当行为应予以制止,现有过千名业主签名(证据:电子接龙表单,请愿书,法院都认可这证据)要求审计的请求作出如此刁难要求?车场税费都无税单凭证入账,这种用白头单入账的记账方式,更需要通过审计原始凭证向广大业主公示,只有清清白白的账目呈现在业主面前,才能取得业主信任,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者,更应该主动执行议事规则规定,主动对其账目进行财务审计,而不是对此采用各种阻挠行为,据此法院也要遵循业主意见,不能对被上诉人有利的条款就支持,不利的就不支持的判决,这对全体业主有失公平,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议事规则规定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七届业委会进行(届满)审计,并对第八届业委会进行年度审计,所需审计费用由公共收益支付,并将审计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的请求,合情合理。

原告1229号诉请九,要求查阅复印业委会二十年的公共账目凭证,

原告通过(2023)粤0604民初1229号案指引,对物业另行主张诉讼请求(2023)粤0604民初17746号)该诉讼请求也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证据四),由此证明原告是很有必要对被告进行诉讼,维护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利。

被告业委会会议第三点议题欲启动业主大会对物业进行续聘投票,无选聘选择,并在庭上说业委会根据佛山市物业管理指引,被告有权续聘不需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或续聘,被告是明目张胆践踏国家法规,该会议决议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综上 ,原告有正当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这全部三点损害业主利益的会议决定。

原告;业主代表

修改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案号:

(2023)粤0604 民初28398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现原告申请修改以下二个增加的诉讼请求,望贵院批准。

修改增加诉讼请求

修改增加诉讼请求二:   根据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现请求法庭同意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把第八届业委会成员万、杨、朱、张、丘、张、杨、肖列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将(2023)粤 0604民初1229号案的一审28000.00元及二审14000.00元,本案一审 28000 元。共计70000.00元聘请律师的费用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委员个人赔偿到公账上并由个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另外请贵院协助原告,督请被告按(2023)粤06 民终10711号   判决内容,把相关资料交由原告复印查阅。原告在本月15号到被告业委会办公室按判决书内容,叫被告履行义务,把相关材料拿出来供原告复印拍照,但被告不配合,期间还发生争吵场面(光盘文件一)。

原告;业主代表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2839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第八届业主委员会负担10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对其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二月一日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惠景业主代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第八届业主委员会

上诉人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粤0604民初28398判决,现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的事实及理由:

一,诉求撤销被上诉人会议纪要第二点聘请律师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议事规则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3、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公共收益中按实开支,开支预算提请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如业主大会通过都可以诉求撤销,现在这决议也违反了议事规则规定更加有理据诉求撤销。

一审判决说无在维修基金上支付律师费是不顾实际支付凭证判决,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以提供了账目单,好清楚表明律师费是从公共收益中支付,而不是从业委会办公经费上支付(被上诉人也列出办公费用账目但这律师费不是从这账目支付),上诉人也提供了现物管接收前任物管的转账证明,证明了前任物业留存的综合基金转账给现物业的款项也是属综合维修基金(已注明),现被上诉人请律师费用也是从这账目支付,另外被上诉人说无超一万元的办公室费用应予驳回,因为被上诉人聘请专职秘书是方便自己工作,也可以完全不请由委员轮值,以有过千名业主在网上要求不请律师,所以这聘请秘书工资应计算入业委会费用内,现被上诉人把这些费用列入在公账上支付不列入业委会费用是侵犯了业主利益,如果列入业委会费用也每个月超万元了,就证明办公费己超,被上诉人说从业委会经费中支付也无据应予以驳回。

一审认为上诉人庭后补充的证据(上诉人辩护材料)大部分与本案无关联是错误的,因为这些证据证明了上诉人1229案起诉的必要性,证明了上诉人起诉是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也无损害了业主利益,议事规则规定请律师是维护业主利益,但被上诉人聘请律师是来对抗业主正当权益,这行为不是来维护业主利益。被上诉人无履行驶对物业监督的职责,业主的正当诉求得不到回应,广大业主只好通过各种办法维护自身利益,业主网上签名及投诉书就可以证明,且这些投诉书也得到一审的认定。虽然有些诉讼请求法院未支持,但都是行使业主知情权,监督权的正当行为,胜诉不但不会损害到业主利益反而更能督使社区走向公平、公透的善治局面。被上诉人请律师是为他们自己的行为辩护,未经业主大会通过,用公款来辩护是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的行为,应予以撤销。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也要追究被上诉人连带责任。

在1229案中,上诉人诉请七诉求执行议事规则规定,对公共基金账目进行审计,议事规则都规定了要审计,但一审判决是要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这次是同一法宫,也是同一议事规则,却判决不需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被上诉人就可以执行这规则请律师,这个对上承继模范小区称号!人及广大业主不公平的判决,应一事同仁,绝不能对被上诉人有利就支持不利就不支持,也应交由业主大会决定。固此应予改判,维护好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

二,诉求撤销被上诉人会议纪要第三点只续聘无选聘物管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一审认可被上诉人提供的业主满意度证据,但这证据是2022年,现对这物业公司业主满意度测评证据不认可。为什么不采用全部电子投票方式,现在业主已在平台注册认证了4仟多户业主,完全可以在智慧党建小程序中投票,2023年的满意度测评至今在平台上投票的只有144人,那么纸质票谁去核实真假,现在政府都倡导用平台投票,为什么偏偏要走回老路要用纸质投票,那么广大党员志愿者那样辛苦叫业主注册就无任何作用了。这84.90%业主满意,是怎么样计算出来的?据闻在平台上投票的多数是不满意,现诉请被上诉人提供这平台数据给法庭参考。投票至2023年12月15号才结束。该满意度还未公示结束,也不能认定物管现在得到广大业主认可,只投票支持续聘,不支持进行选聘投票。

只续聘无选聘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违反法规侵犯业主的选择权。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都同样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业主可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明确规定续聘在先选聘在后。被上诉人却在会议上决定对“续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业主表决,无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业主表决,业主因为怕无物业公司进驻,因此会被迫投赞成票,如果有选聘选择,业主就有选择权利,固此该决定剥夺了业主的选择权利,侵犯了业主的基本权益应予撤销。

综上,上诉人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小区公共收益公开透明真正合理用在公共设施维护上,对各种违规使用公共基金的行为坚决抵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现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该会议的全部决议并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业主代表

现业委会也公示用公款万四聘请律师进行二审辩护,各业主可在留言区发表对这行为的意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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