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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道毅律
题引
案由对案件是至关重要的,案由的确定与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律适用等都息息相关。为家庭居室装修所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在司法实践存在争议,部分观点为家庭装修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另外一部分观点认为应当承揽合同纠纷。下面笔者结合案例浅谈一下自己观点
裁判要旨
居民为自己居住而建造住宅、修缮房屋、家庭装修装饰,企业建设临时简易房屋建筑等,都属于承揽事项,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
律师小提示
1、管辖法院; 家庭居室装修合同确定的案由应当为承揽合同纠纷,法律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没有特别的约定,应当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是否需要装修资质:因为家庭装修合同确定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需要承包人具有总包资质或者装修资质。
律师评析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据此能得出,以上所指的“装修工程”专指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特殊装修工程,所以一般的装修工程不应包括在其列。对于一般的装修工程,最常见的就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家庭内部装修,实质上是将装修事宜委托给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承揽内部装修事宜,故家庭装修合同性质应当为承揽合同,并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承揽合同并不适用建筑相应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