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曹某
二、案情简介
三、原告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7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其租房经济损失5千元。
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4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辩护意见
1、被告在施工前期已积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部分工程的拆除与前期准备,但因后续市场装修材料价格出现非预期波动及个别施工人员变动等客观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定施工计划与成本预算,最终导致合作未能顺利推进。此情况并非被告单方恶意违约所致。
2、被告认为,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包括但不限于拆改、部分基层处理等)所对应的人工、材料成本及合理利润,应高于原告在诉请中计算并扣除的金额。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的工程款金额如何确定?
3、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和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法律依据是什么?
六、判决结果
2、被告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某某返还装修款7万元。
3、被告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某某经济损失5千元。
4、被告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某违约金2400元。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曹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事实清晰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曹某在收取大部分工程款后,严重迟延履行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催告后仍未完成主要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合同解除后,被告不仅需返还未施工部分的对应款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租金损失,并依约支付违约金。本判决准确适用法律,充分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对规范装修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八、本案关键词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工程款返还纠纷律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