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①《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此“装饰装修”并不区分系属小规模的家庭装修,还是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类的装修,均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被告: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20号江畔明珠广场19、20、21幢商业1单元104室。
蔡佳佳起诉称,2019年9月,蔡佳佳与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蔡佳佳位于安徽省和县××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蔡佳佳按约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但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开始实质性装修工作,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预付装修款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在安徽省和县,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剑平
审 判 员 李盛烨
审 判 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朋
书 记 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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