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怀化12315投诉举报数据统计分析出炉
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3年怀化打击消费侵权、消费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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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登记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共计11501件,其中处理消费者投诉9394件,占处理总量的81.68%;处理举报2107件,占处理总量的18.32%。其中商品类投诉6476件,占投诉总量68.94%,服务类投诉2918件,占投诉总量31.06%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宣传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知晓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与双方反复沟通协调,然后组织消费者、经营者调解,双方于7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中方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投诉人郭先生的诉求,一次性赔偿郭先生费用7800元。同时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中方县某农业公司已经售出的违规产品进行公告召回,中方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农业公司违法行为另行立案查处。
麻阳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对此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李女士2023年5月份花15.8 万元分期在某汽贸公司购买的威马电动小车出现断电现象,特别是高速行驶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回购买车款 15.8 万元。
通道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派工作人员对此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次展销会举办了3 天(5月26日至5月28日),展销会的举办者为县委宣传部下属萨岁广场管理方,该局工作人员把展销会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告知萨岁广场管理方,萨岁广场管理方马上与展销会的销售者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投诉人在展销会结束后发现学习机不能正常使用,可依法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经调解,展销会的销售者退还郑女士2799元的学习机购机款,郑女士向销售者退还学习机。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二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 作人员进行处理。经查,商家能提供相关产品的合法来源和相关手续。为查明实情,6月20日,分管副局长率维权工作人员,会同商家负责人一起,赶赴消费者位于200多公里外的通道县乡下家中,进一步现场调查核实,并现场组织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接受消费者合理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经调解,商家同意退回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瓷砖并退回相关费用,消费者戴先生同意承担来时搬运费及本人加工过的9块瓷砖的费用。现场已加工过的瓷砖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双方达成协议。当天,消费争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认可,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383.5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通过以隐蔽的手段进行计量作弊,少量多次减少消费者的加油量,从而达到聚少成多的盈利目的,长时间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办,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惩治了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净化了成品油市场的作弊乱象。
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年关守护”(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麻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阳某玩具批发店检查发现:销售的4款玩具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麻阳某玩具批发店销售的4款玩具未查询到认证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玩具批发店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因考虑到玩具批发店负责人的丈夫眼睛残疾,家庭负担重,对其作出减轻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处贰仟玖佰捌拾柒元伍角罚款(¥2987.5),2.没收违法所得拾贰元伍角整(¥12.5)。(罚没合计为参仟元整(¥3000))
案例评析:市场监管部门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消费安全保障权。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给未成年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应予严肃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考虑到当事人为残疾人,且销售额很小,依法减轻处罚。
案例评析: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案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宣传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经营不明经销商(当事人未提供经销商信息)送货商品,既有食品经营安全风险,也导致埋下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等更多的法律风险。通道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和调查结果,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牛栏山” 陈酿白酒侵犯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处罚。
案例评析: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该案当事人未能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收到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可依法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