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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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A装饰设计中心系经营室内装饰装修的个体工商户,乙某是经营者。2020年5月,甲某向A装饰设计中心微信转账5000元,A装饰设计中心向甲某出具一份收据,收据上载明“今收到甲某装修定金5000元”,并加盖了A装饰设计中心的印章。之后,A装饰设计中心未能与甲某签订装修合同,也未退还装修定金。2020年10月,A装饰设计中心因停止经营进行了注销,甲某将乙某诉至文山市法院,要求乙某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已将约定的装修定金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A装饰设计中心,A装饰设计中心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定金,属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双方应诚信履行。而A装饰设计中心未能与甲某签订装修合同,也未能退还定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乙某作为已注销的A装饰设计中心的个人工商户经营者,应双倍返还甲某定金。故判决乙某双倍返还甲某定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一、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而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双倍返还定金?
要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必须符合收受定金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三、给付定金一方违约能否要求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