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被长沙全友精装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灯饰城全友家居专卖店)分店欺骗交了1万定金不退的业主,事情如下:
最后目前房地产不景气,我的房子延期一年多,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一边还房贷,一边租房住,还要抚养小孩,压力让我喘不过气。更不幸的是打算装修时,又遇全友的欺骗。在这祈求相关部门主持公道,还我血汗钱,也免其他无辜业主再次受骗。
下面有一段和全友沟通的录音,他们都知道我们那天过去是因为只要交1千块钱才去的,而且还说写合同前他们有言论自由,写了合同后就得按合同来,那么是什么导致客户从1千的定金变成了1万,还签订了合同?这是明显的诱导,欺诈行为。希望领导们做主,让全友退还我们辛苦的血汗钱。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