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有什么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

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

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三)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的。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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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5维修基金新规具体内容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维修基金的征收区间位于房价的5%至8%之间,并由开发商或售房单位代理执行。所收缴的维修基金必须独立于房屋销售收入之外,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在维修基金处于闲置状态时,其使用途径仅限于低风险投资或购买国家债券等金融工具。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jvzquC41yy}/8=8870ipo8u1566:B960cy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