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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以及保修金
之所以选择这个课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与学习,是因为在参加一个庭审时,提到保修金的退还时,对方的抗辩意见是“因为保修期还没有界满,所以质量保证金不具备退还的条件”,大家想一想,这个抗辩成立吗?90%的人会选择成立,所以我选择这个课题。
一、缺陷责任期的引入
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
二、什么是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三、什么是质量保证金
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保证金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中,该《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看明白没有?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质量保证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修金。保修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而不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所以对方关于“因为保修期还没有界满,所以保修金不具备退还的条件”的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什么是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又称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完工工程实施的质量保修期限。保修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期限,根据不同的保修项目和保修部位,期限长短不一。
以上是一些概念上的分析,让我们生效的判决书中更好的理解缺陷责任期、保修金以及保修期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37号
裁决要旨
关于质保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该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案《第10合同段交安合同》“合同条款”第1.1.5.7条约定“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因此,本案质保金的退还应根据杭州神通公司与贵州公路集团在“合同条款”中关于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97号
裁决要旨
案涉工程2015年至2016年交付使用,原审审理时已过缺陷责任期,原审判决认定质量保证金应予返还,并无不当。但承包人依法所负保修义务不因保证金返还而当然免除。龙辰公司如有证据证明三建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可以另行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40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与承包人的法定质量保修义务不同,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而非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工程系未完工工程。双方当事人现已解除合同,但已完工部分仍应按照《复工协议》约定的质保金条款,对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已经到期的部分,应返还质保金并承担法定保修义务;对于缺陷责任期未至届满的,应预留至期满再行返还。华峰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海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故,原审判决以案涉工程主体质量检测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622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
裁决要旨
关于质保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返还质保金的日期,一审认定由于案涉工程自海天公司2015年7月撤场后已满二年,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质保金可返还海天公司,但不免除海天公司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670号
裁决要旨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而且,案涉工程竣工至今已满5年。二审判决判令返还,并无不妥。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1民初1912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虽主张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加固,质量保证金不应退还,但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与缺陷修复责任是重合的,质量保证金并非保修费用,该金额虽由发包人预先扣留,但仍属于承包人所有,而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并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5民初1752号
裁决要旨
律 师 提 醒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不要签5%甚至10%的保修金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质量保证金退还的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起算,也就是说你的保修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最长二年内必须退还给你。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该期限不是退还质保金的期限,该期限不与保修金挂勾,但是目前80%的建设施工合同都是约定“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退还”。
所以读了彭律师的文章,看过了最高院生效的判决书,你知道你的建设施工合同如何签订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