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与使用管理

物业管理已发展了30年,在物业管理的实施和推行过程中,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使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政府虽以法规形式明确设立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但在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使用中还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制定的政策有差异,导致各地的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使用不尽相同。本文仅以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我省)为例,对此问题做以探讨、商榷。     一、关于我省维修基金的现状及问题1、我省维修基金的现状在我省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维修基金在商品房销售时,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者代为收取购房款3%,属全体业主所有,在公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25%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个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此法规于1998年颁布,在此之前关于维修基金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我省法规颁布之后,关于维修基金的条款一直没有得到实施,我省的维修基金的运行仍是处于停滞状态。房屋虽有使用较长的特征和开发商在保修期内负责维修的承诺,但即使是优质工程,若干年后也会有维修、保养等方面的问题,特别在我省由于气候及地域特征,商品房的维修问题一直非常突出。特别是一些开发年限比较早,使用已多年的房屋,维修早已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已成为房管及物业管理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首要问题。    2、我省维修基金面临的问题(1)维修基金构成不合理现设置的维修基金,其主要目的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改造。由于设置中将维护费与更新改造费合二为一,一是在目前维修基金基数较低、增值较少的情况下,其基金增值部分基本上全部应付日常维修,根本无法积累用于更新和改造。二是在目前小区设施设备和档次标准多样化的情况下,按房价的百分比归集维修基金,对于基本上没有大型设施设备的小区可能标准稍高,而对于大型设施设备集中的小区、大厦则又可能严重不足,以致对于以后的物业管理产生许多负面影响。物业方面的基金仅有维修基金一项,对维修之外许多经济矛盾无法调节。(2)归集难以到位维修基金的归集,主要是在有关相关法规出台后,一方面受着时间的限制,另一方面其标准测算,深受本省的环境影响,尤其是利率水平的影响,所以时至目前,归集不到位的原因,有以下三项。即:一是部分房屋的维修基金难以收取,尤其是在维修基金的规定出台前已售出的房屋,由于原开发公司已解散、或目前十分困难等,要求补交欠费十分困难。由于我省对于住房维修基金宣传力度不够以及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没有实施细则,居民在入住一段时间后,不愿交纳此项基金,物业企业也无法向居民收取;二是基金基数标准偏低,根本无法满足实际维修使用的需要;三是维修基金的收取虽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但有的地区一直没有实施运作,维修基金形同虚设。(3)维修基金无法增值基金是造血机器,增值非常重要。但由于我省对基金的管理仍在探索阶段,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基金只能作为存款形式依靠利率增值,在存款一再下降、目前利率偏低的情况下,增值就极为有限。二、我省维修基金可能引发的矛盾1、部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无人修维修基金是每栋楼、每户房屋的维修资金来源,如果维修基金不能按规定设立、归集,尤其是大部分房屋至今没有归集维修基金,就使得公共部分维修没有经费来源,在我省的房屋维修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现有物业企业维修房屋,资金多是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支付,而对于我省物业管理企业来说,由于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偏低,物业管理费维持房屋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都不够,又哪有余款用于大中修项目的维修呢?对于那些开发期限较长的,老化较为严重的房屋来说,维修不及时或住户想办法自已进行维修已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从实际现状看,法规中规定的需要维修时一次性向住户分摊全部费用完全不现实,实际运作很困难。2、大型设施设备更新难房屋的使用寿命要4-5倍于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将维护费和更新费合并,在目前基金数低、增值少的现状下,必然将费用优先用于日常的维护开支,致使设备更新费用无法积累。届时,大量的集中供水供热设施、大楼电梯等需要更新时,将无费用来源。3、经费使用纠纷多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具体要核算到户,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基金合并后,房屋共用部位是涉及每栋楼,共用设施设备是涉及整个小区,费用分析易产生矛盾。整栋楼中大部分已归集维修基金,少量没有归集到维修基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不能不维护,费用核算易出现矛盾。4、加深房屋业主、物业企业及开发商的矛盾由于现今维修基金无法归集或归集不到位,必然激发开发商、业主及物业企业房屋维修问题的矛盾。三、关于维修基金的几点建议1、立法保证实施在我省虽已制定实施维修基金的法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真正实行,希望政府对维修基金问题重视起来,制定细则予以保证实施,维修基金只有尽早、合理实行,才能缓解房管及物业企业的压力,给其一个发展的空间。2、确定管理部门对于管理维修基金建议比照政府统筹管理退休养老金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由政府统管起来,可在原有房管部门的基础上,专门成立“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非盈利单位,独立法人。在政府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下,具体收存、经营、运用此项基金,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房屋维修工作,由于政府在此项工作中的权威性、可靠性和客观公正性,足以得到房屋业主、开发商、物业企业的信任,从而确定了管理维修基金的基础,此举最终还会起到促进商品房销售、防止形成新的社会问题等多方面作用,因此,这将是一个对政府、业主、开发商、物业企业四方面均有利的“四赢”思路。3、合理确定基金来源,保证归集到位维修基金的来源,无论是在开发商销售收入中取,还是消费者或投资购买商品房时交纳,或是房改出售时售房款中提取等,其终极承担者都是购房者,因此其归集所有基金应为业主共同所有。对法规出台前已购商品房所欠维修基金,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考虑到业主享受的利益,以前购房时的政策环境等因素,由业主、政府房改基金各半承担。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业主所有的经营用房收入部分,可根据业主各自现状条件,纳入物业维修基金。4、加强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修基金设立目的是为了特定物业的维修和设施设备更新,而且其所有权属于相应的特定物业和设施设备的业主,所以其基金寿命应和物业使用寿命相适应。维修基金应列入长期资金进行管理。维修基金在归集后应划归业主委员会控制,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专门机构投资经营,促使保值增值。其增值部分的使用,要以栋为单位建帐,并核算到户,至物业使用寿命过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明显增加时,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可逐步动用基金本金来弥补增值费用的不足。四、维修基金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1、政府主管部门对基金缴付比例的确定要科学、合理,既不更多地增加业主负担,又能满足维修工作的需要。2、基金管理中心作为非赢利性机构,要理性地经营基金,使其保值增值,成为维修可靠的资金来源。3、政府要对基金的运作进行有效地监督,防止基金的流失和浪费。4、严格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保维修工程预算和施工质量的可靠性,以确保基金的有效实施。房屋维修基金的完善是一件长期、复杂的工作,它关系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呼吁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此问题,尽快出台管理办法予以实施,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

物业管理已发展了30年,在物业管理的实施和推行过程中,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使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政府虽以法规形式明确设立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但在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使用中还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制定的政策有差异,导致各地的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使用不尽相同。本文仅以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我省)为例,对此问题做以探讨、商榷。

一、关于我省维修基金的现状及问题

1、我省维修基金的现状

在我省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维修基金在商品房销售时,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者代为收取购房款3%,属全体业主所有,在公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25%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个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此法规于1998年颁布,在此之前关于维修基金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我省法规颁布之后,关于维修基金的条款一直没有得到实施,我省的维修基金的运行仍是处于停滞状态。

房屋虽有使用较长的特征和开发商在保修期内负责维修的承诺,但即使是优质工程,若干年后也会有维修、保养等方面的问题,特别在我省由于气候及地域特征,商品房的维修问题一直非常突出。特别是一些开发年限比较早,使用已多年的房屋,维修早已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已成为房管及物业管理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首要问题。

2、我省维修基金面临的问题

(1)维修基金构成不合理

现设置的维修基金,其主要目的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改造。由于设置中将维护费与更新改造费合二为一,一是在目前维修基金基数较低、增值较少的情况下,其基金增值部分基本上全部应付日常维修,根本无法积累用于更新和改造。二是在目前小区设施设备和档次标准多样化的情况下,按房价的百分比归集维修基金,对于基本上没有大型设施设备的小区可能标准稍高,而对于大型设施设备集中的小区、大厦则又可能严重不足,以致对于以后的物业管理产生许多负面影响。物业方面的基金仅有维修基金一项,对维修之外许多经济矛盾无法调节。

(2)归集难以到位

维修基金的归集,主要是在有关相关法规出台后,一方面受着时间的限制,另一方面其标准测算,深受本省的环境影响,尤其是利率水平的影响,所以时至目前,归集不到位的原因,有以下三项。即:一是部分房屋的维修基金难以收取,尤其是在维修基金的规定出台前已售出的房屋,由于原开发公司已解散、或目前十分困难等,要求补交欠费十分困难。

由于我省对于住房维修基金宣传力度不够以及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没有实施细则,居民在入住一段时间后,不愿交纳此项基金,物业企业也无法向居民收取;二是基金基数标准偏低,根本无法满足实际维修使用的需要;三是维修基金的收取虽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但有的地区一直没有实施运作,维修基金形同虚设。

(3)维修基金无法增值

基金是造血机器,增值非常重要。但由于我省对基金的管理仍在探索阶段,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基金只能作为存款形式依靠利率增值,在存款一再下降、目前利率偏低的情况下,增值就极为有限。

二、我省维修基金可能引发的矛盾

1、部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无人修

维修基金是每栋楼、每户房屋的维修资金来源,如果维修基金不能按规定设立、归集,尤其是大部分房屋至今没有归集维修基金,就使得公共部分维修没有经费来源,在我省的房屋维修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现有物业企业维修房屋,资金多是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支付,而对于我省物业管理企业来说,由于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偏低,物业管理费维持房屋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都不够,又哪有余款用于大中修项目的维修呢?

对于那些开发期限较长的,老化较为严重的房屋来说,维修不及时或住户想办法自已进行维修已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从实际现状看,法规中规定的需要维修时一次性向住户分摊全部费用完全不现实,实际运作很困难。

2、大型设施设备更新难

房屋的使用寿命要4-5倍于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将维护费和更新费合并,在目前基金数低、增值少的现状下,必然将费用优先用于日常的维护开支,致使设备更新费用无法积累。届时,大量的集中供水供热设施、大楼电梯等需要更新时,将无费用来源。

3、经费使用纠纷多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具体要核算到户,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基金合并后,房屋共用部位是涉及每栋楼,共用设施设备是涉及整个小区,费用分析易产生矛盾。整栋楼中大部分已归集维修基金,少量没有归集到维修基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不能不维护,费用核算易出现矛盾。

4、加深房屋业主、物业企业及开发商的矛盾

由于现今维修基金无法归集或归集不到位,必然激发开发商、业主及物业企业房屋维修问题的矛盾。

三、关于维修基金的几点建议

1、立法保证实施

在我省虽已制定实施维修基金的法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真正实行,希望政府对维修基金问题重视起来,制定细则予以保证实施,维修基金只有尽早、合理实行,才能缓解房管及物业企业的压力,给其一个发展的空间。

2、确定管理部门

对于管理维修基金建议比照政府统筹管理退休养老金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由政府统管起来,可在原有房管部门的基础上,专门成立“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非盈利单位,独立法人。在政府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下,具体收存、经营、运用此项基金,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房屋维修工作,由于政府在此项工作中的权威性、可靠性和客观公正性,足以得到房屋业主、开发商、物业企业的信任,从而确定了管理维修基金的基础,此举最终还会起到促进商品房销售、防止形成新的社会问题等多方面作用,因此,这将是一个对政府、业主、开发商、物业企业四方面均有利的“四赢”思路。

3、合理确定基金来源,保证归集到位

维修基金的来源,无论是在开发商销售收入中取,还是消费者或投资购买商品房时交纳,或是房改出售时售房款中提取等,其终极承担者都是购房者,因此其归集所有基金应为业主共同所有。对法规出台前已购商品房所欠维修基金,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考虑到业主享受的利益,以前购房时的政策环境等因素,由业主、政府房改基金各半承担。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业主所有的经营用房收入部分,可根据业主各自现状条件,纳入物业维修基金。

4、加强对维修基金的管理

维修基金设立目的是为了特定物业的维修和设施设备更新,而且其所有权属于相应的特定物业和设施设备的业主,所以其基金寿命应和物业使用寿命相适应。维修基金应列入长期资金进行管理。维修基金在归集后应划归业主委员会控制,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专门机构投资经营,促使保值增值。其增值部分的使用,要以栋为单位建帐,并核算到户,至物业使用寿命过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明显增加时,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可逐步动用基金本金来弥补增值费用的不足。

四、维修基金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政府主管部门对基金缴付比例的确定要科学、合理,既不更多地增加业主负担,又能满足维修工作的需要。

2、基金管理中心作为非赢利性机构,要理性地经营基金,使其保值增值,成为维修可靠的资金来源。

3、政府要对基金的运作进行有效地监督,防止基金的流失和浪费。

4、严格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保维修工程预算和施工质量的可靠性,以确保基金的有效实施。

房屋维修基金的完善是一件长期、复杂的工作,它关系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呼吁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此问题,尽快出台管理办法予以实施,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

THE END
0.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jvzquC41okv/8?qcy0io1ufyu1;28>=70cyqz
1.建立商业大厦公共维修资金的建议和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建住房(1998)213号文,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据了解,上海市目前商业地产维修基金即是参照上述文件执行的。 2.实践可行性依据 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建成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常州之江置业有限公司jvzquC41yy}/lrfpujk:;7hqo1nuou4422>0;8}w93:95>87;6?9297472<:0qyon
2.《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房产资讯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jvzquC41pg}t0ofpi0ipo8722:31367;13:96B;80jz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