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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文档 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售后修理管理,保证修理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爱护住房全部人合法权益和使用平安,依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住房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管理方法及建设部颁发的公有住房售后修理养护管理暂行方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以下简称修理基金)。修理基金属房屋全部人共同全部。修理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行抗力损坏的修理、养护和更新、改造。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住房共用部位
2、、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托付物业管理企业承办。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楼梯、楼梯间、共用走廊通道、门厅、共用自行车车库、天台和天井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加压水泵房、煤气管道、排气管、储水池、化粪池、绿地、道路、路灯、消防设施和电梯等。第四条修理基金应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修理基金的专户管理。第五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我市修理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含同安房管局)依照本方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所
3、辖区域内修理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其次章缴存第六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依据肯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修理基金,多层住房为20,高层住房为30(本方法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第七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应向售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交10元修理基金。第八条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缴交协议,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修理基金。第九条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修理基金,应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内,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应供应修理基金对账单。第十条建立住房售后修理基金缴交制
5、应建立房屋全部人的业主委员会;一幢住房出售率达30以上的,应按幢号建立房屋全部人的业主小组。业主委员会(小组)由售房单位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小组)由住房的全部人选出的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小组)条件的,暂由售房单位负责住房售后管理。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小组)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房屋全部人共同遵守的业主公约;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3、制止违章行为;4、检查、落实房屋的管理和修理养护状况;5、负责收取、催缴修理基金;6、帮忙有关部门调解房屋使用纠纷。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时,按幢号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
6、立修理基金账户,各相关售房单位应将该幢修理基金划拨至幢号修理基金账户内。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托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修理住房,签订房屋修理托付协议后,依据修理基金的年度使用方案及修理基金的使用状况,可将幢号修理基金划拨至物业管理企业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专户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梯号对幢号修理基金进行核算。第十七条房屋修理托付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修理基金账目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将余额转入业主委员会(小组)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幢号修理基金账户内。第十八条转让房屋全部权时,原房屋全部人缴交的修理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第十九条因住房拆迁或者其他缘由造成住房灭失的,修理
7、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修理基金余额按房屋全部人个人缴交金额比例返还。其次十条如消灭幢(梯)号修理基金不足支付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同幢(梯)号的房屋全部人按各自占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次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幢号建立房屋修理档案,修理基金的使用状况应定期公布,接受房屋全部人的监督。其次十二条市土地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修理基金使用方案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第四章使用其次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前,修理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托付的管理单位提出访用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划拨。其次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后,
9、理金额在3000元或梯位修理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审批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负责施工。房管所验收签字并对工程结算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其次十八条幢号修理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修理项目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审核、市土地房产部门批准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负责施工。市土地房产部门验收签字并对工程结算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其次十九条确需急修、抢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先行修理后,再补办审批手续。第三十条房屋修理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其具体内容和期限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在工程合同中载明。第三十一条已建立修理基金
10、的住房与其他房屋毗连的,发生自然损坏时,房屋修理费按下列原则分摊后,已建立修理基金的住房应分摊的修理费在修理基金中列支;其他房屋应分摊的修理费由其全部人担当。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基础、柱、梁、墙的修理,由共有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2、共有墙体的修理(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理),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楼板的修理,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4、不上人屋顶的修理,由掩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5、可上人屋顶(包括屋
11、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其修理由修理掩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仅为若干层(户)使用,使用层(户)的房屋全部人分摊一半,其余一半则由修理掩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6、房屋基础自然塌陷的,其修理所需费用由各层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7、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理,如为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为某些层所专用楼梯,则由其专用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8、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的修理,由共用的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9、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由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或使用状况分摊。第三十二条因修理需要而损坏房屋全部人的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损坏部位按建设时的设计标准修复。第三十三条修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应当乐观赐予协作,不得借故阻拦或要求补偿。如有借故阻拦的,行为人应担当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之间因修理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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