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按《条例》规定,业主意见通过的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如短时间内无法征集2、3以上业主意见,房屋急需维修,且维修项目确属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也可以采取公示等其他形式先行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费用。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它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而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至于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的内容,小编也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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