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主体应适格
2、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3、合同用辞应规范
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4、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此类纠纷在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中非常普遍,故对于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分包合同的合同,应尽量使用分包合同的适用文本,或参照分包合同的管理要求而对所使用的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做出所需的完善。
5、重视黑白合同
“白合同”即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一些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可能要求与承包人在备案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在其中就价款、工期、质量、让利、取费等对承包人提出相对“白合同”而言更为苛刻的合同条件,以作为执行合同使用,从而构成“黑合同”。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条款的出台已日益获得发包人的重视;发包人以节省备案费用为理由而压低备案合同价款或者在黑白合同内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等,都会给合同双方的实际合同履约带来很大的问题。遇到此等情况时,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履行中时刻注意两个合同的差异存在,并适时做好相关的准备。
6、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
建设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虽然通过合同约定甚至通过签订相关的三方协议而免除了总承包人履行分包工程付款的义务,但是合同条款内没有对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有关合同权责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洽商变更应重视价款请求权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内对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报告做出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均为14天),其中的第31.2条内并规定了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故施工企业办理洽商变更时应充分重视所述的14天时限限制,并遵循此等程序性约定而建立动态的、系统的洽商变更内部管理台帐,在接到洽商后于台帐中载明洽商发生的时间,妥善保管原件,适时将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预算人员计算具体费用,并在14天内报出《洽商变更费用报审表》,及同时请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代表在《工程变更洽商编报登记表》上履行文件接收的签署手续,包括在签收表上填妥变更单编号、变更内容、变更日期、调整价款、编报日期、签收时间、签收人等内容,签收表的每一条内容都应按时间顺序而与《洽商记录》一一对应。
否则,逾期不提交获得确认的《洽商变更费用报审表》,可能构成承包人对合同赋予的价款请求权的放弃。
2、重视经济索赔的管理
当出现如甲供材料延迟供货、指定分包合同延误、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和付款延迟等发包人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和直接损失补偿的索赔;在此等情况下,施工企业须注意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提出时限。
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6条“索赔”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直接损失补偿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施工企业应注意掌握发生索赔事件的原因、确定有权索赔的合同条款依据、准备索赔金额计算的相关证据和人材机费用的计算方法等,从而使索赔的提出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施工企业还需注重诚信履约,为索赔的解决创造良好的合作基础,并防止对方提出反索赔。施工企业并应正确掌握索赔的尺度,既不能关系至上、义气第一,从而忽视应有的合理索赔;也不能过分斤斤计较而影响到融洽的项目合作关系。施工企业应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工作关系与企业信誉相互权衡而做出所需的合理取舍,以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
3、掌握结算的主动权
项目实践中常常存在由于建设单位的推诿而迟迟不能顺利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该司法解释确立了“过期视为认可”的原则,其立法用意即有效制约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从而鼓励合同双方对结算期限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约定。施工企业应善于利用此条款的规定,在备案合同中写明“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后 天内审核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已方提交的结算已获得甲方的认可”,或者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4、做好工程资料的管理
施工过程会形成各种类型的大量工程资料,其中对诉讼工作具有较高价值的资料主要有:招投标文件、合同、洽商记录、认(限)价单、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竣工验收单、图纸等。
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履行中做好此等资料原件的收集和保管。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对方当事人又对该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
5、提高形成证据的能力
施工企业在注重工程资料积累的同时,还应注意每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所具有证明力的大小。例如对于同样一份工期延期协议,有的协议为“××工程竣工时间×年×月×日”,下附甲方盖章;而另一份协议则为“××工程双方协商同意工期延期至×年×月×日竣工”或“应甲方要求,竣工日期延至×年×月×日”。第一份协议显然仅能证明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发包人仍有权追究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而第二份协议则说明了承包人不承担相关的工期延长责任,只要承包人在顺延后的竣工日期前完工,即不承担相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会议纪要》的内容反映了施工过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其上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的签字,故每份会议纪要实质上相当于一份协议,在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特别是对于索赔事件的处理。施工企业应对监理单位整理的《会议纪要》认真逐条的审阅、修改及谨慎签字,并应努力将甲供货物延迟供货、指定分包工程滞后等情况尽可能的载入《会议纪要》中,以作为日后索赔或反索赔的依据。
6、恰当运用诉讼技巧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原则是什么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华律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哪个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这是施工许可管理法定部门,目的是有效监管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申请时要提交用地批准手续等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才可合法开工。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约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约定管辖,但有限制。按规定,此类纠纷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可依法约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时,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约定不合法则无效,按法定管辖。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约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约定管辖,但有限制。按规定,此类纠纷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可依法约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时,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约定不合法则无效,按法定管辖。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协商成本低、效率高;调解需中立第三方介入;仲裁具专业性等特点,裁决有终局性;诉讼是最终手段,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按需选择。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通常要准备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八类材料,包括施工场地证明、确定施工企业证明、施工图纸等。各地所需材料有差异,申请前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多方面区别,包括合同主体(建设工程承包方有资质要求,承揽方要求相对宽松)、标的(建设工程规模大涉公益,承揽规模小)、监督管理、风险承担及解除条件等方面。
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主要涉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万分之三。应纳税额=合同金额×0.03%,合同金额含工程价款等。按预算签合同,结算与合同金额不同一般不补贴花,合同双方都要全额贴花。
工程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时间是出现合同失效的情形,如,当事人之间约定失效的情形或时间出现,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法定其他情形等。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程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工程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工程合同失去法...
一、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范围施工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承包人在施工完成前获得对应资质,则合同有效性不受影响。二、无资质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企业所签合同无效。三、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则合同同样无效。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行为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有,发包人与承包人身份信息、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保修责任等。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内容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程施工合同超期未履行时,可查看合同约定,按约定让责任方担责;也可协商解决,分析原因、调整期限并形成书面协议;还可催告履行,催告无果可解约;若都不行,受损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在建设工程领域意义重大,在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质量及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