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材价格大涨!政策很应急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1、招标文件、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 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2、在合同中对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未约定 或 约定不明 ,以及 约定无限风险的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 依法签订补充协议 。

该《办法》明确规定,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 部分, 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 公平、合法 和 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 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2人已点赞

全部回复(0)

主题

回复

土建工程造价

21.84 万条内容 · 641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在建筑领域的工程结算实践中,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是建筑合同、工程签证报告、工程计量确认单。   具体的分析如下:   (一)工程结算依据一: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四条:“

THE END
0.陕西:施工合同约定不调整或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应调整价差,补签协议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 1.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jvzquC41pg}t0std44?:0lto1cxuklqg1xofy85142822?5;2;;57?7;5
1.多省市明确:施工合同约定不调整或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是在本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各相关行业专业部门,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并经陕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jvzquC41yy}/uo|{0usi8m/pf334A950jznn
2.建材价格暴涨!施工单位风险全担?多省市明确:应当调整价差,补签施工单位风险全担?多省市明确: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随着“能耗双控”政策逐步落地,加之近期原燃材料价格上涨,环保督察加严,部分地区执行限电错峰生产,全国多地水泥等价格连续上涨。 值得一提的是,镇江某水泥大厂9月17日对浙江沿海区域PO42.5R/PII52.5R散装水泥车运、船运价格上调205元/吨,创造了近年来单次涨价jvzq<84m0uooc7hqo0io1jwvkerfa;;25:;8:B6a;d94d@j524613{|r40nuou
3.施工合同约定不调整主材价格的可补签调价协议.pdf施工合同约定不调整主材价格的可补签调价协议.pdf,2021/11/25 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 的,也应调整价差,补签协议!多省发文明确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11月10日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84年2月,是国家jvzquC41oc~/dxtm33>/exr1jvsm1;5431732A4846935<7442653:60ujzn
4.建材价格猛涨!施工单位风险全担?多省市明确: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多省市明确: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来源:百年建筑网、地产研学社(推荐关注)、各地住建部门 近期,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干粉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5月10日,钢材更是突破6000元大关。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风险如何承担? ◎上海:早盘建材市场价格大幅补涨350;jvzquC41yy}/e{sei0ipo8sgyu522h6;;
5.多个省市明确:建材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0 浏览数: 跟帖数:0 荣誉分: : 等级: jvzquC41ddy/|qznqpm/exr1329169ditq{qaA561fkucrq556;: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