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业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笔者最近被物业公司起诉,需在法庭答辩。因没有请专业律师,上网搜索相关资料,发现好多与物业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的业主被物业公司起诉后都不知道怎样写答辩状。以下是我自己整理各种资料后写的答辩状,按照专业律师看,可能问题很多。有需要的业主可以借鉴一二。

与******服务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被答辨人:宁夏******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法定代表人:***,法人代码证:************

一、因被答辩人不当服务、不当诱导等原因,致使被答辩人家中卫生间一年无法使用。

二、被答辨人收取二次供水服务费每吨一元,但提供给答辩人的水压长期达不到市政供水水压标准,水质恶劣,致使答辩人家中智能马桶损坏,频繁更换净水器滤芯。

三、被答辨人在小区日常管理中多个方面未尽到相应的履约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根据《前置物业服务协议》及二级物业约定,被答辨人存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车辆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之义务。然而被答辩人并未完全履行:

(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到位

1、 共用部位的路面、楼道地面维护滥竽充数,致使业主财产受损,存在安全隐患

2、 墙面,屋顶不维护,维修设备破坏公共区域不还原修复,致使业主财产受损,存在安全隐患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1、电梯等共用设施维护不及时或无定期维护、定期巡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年检过期,物业公司未能或及时委托专业电梯维保,给业主生命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3、水箱清洗不及时或未清洗。小区只有爆管频繁停水,物业未发布清洗水箱停水及在小区出入口、业主群、小区公示栏等主要位置公示出具水质检测等信息。自入住小区以来,仅有一次通知清洗水箱,可查看资料显示小区在二月份进行过一次水质检测(根据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水质化验每季度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示,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

根据银住建规发〔2019〕3号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中关于二级物业的要求:

1、物业公司不能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及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渍、无异味。

2、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门厅、电梯厅、楼道地面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洗1次,保持干净无尘土;楼梯扶手、窗台、单元门、表箱、栏杆等每日擦洗1次,保持干净无明显灰尘;楼道内公共区域玻璃每年清洁2次,保持洁净无明显灰尘;路灯、楼道灯每年度清洁4次;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无垃圾;不能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打扫卫生弄虚作假。未按约定履行。

(四)物业公司未能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保持小区出入口、道路畅通。

(五)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未按约定执行

根据银住建规发〔2019〕3号文规定二级物业的相关要求:物业无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所见为车辆出入收费员),4小时固定时段立岗。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无每2小时的巡查工作;无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物业公司秩序维护员上岗时未根据要求配备对讲装置等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单元楼无门禁。小区西南门、东门门禁形同虚设。业主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司未能及时补种绿植

(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银住建规发〔2019〕3号文规定装饰装修管理及其他服务标准:物业公司在装修前,未与业主(使用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物业公司不能履行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职责。业主装修结束后,也未能进行检查、及时清运装修垃圾,垃圾集中堆放时间超过3天。早上八点之前、下午五点之后、周六周天有装修噪音,物业无管理。

二、被答辩人自进驻小区,向答辩人及其他业主公示费用收支情况模糊,违反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被答辩人仅在小区西南门设立公示栏,字迹模糊,帐目不清,糊弄业主。如园区内陆上车位收益等。

2、被答辩人在未征得答辩人及其他业主的同意,在答辩人及其他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更改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建反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第(六)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公司在4号楼私搭卫生工具归置点,39号楼前私自占用公共绿化用地建立物业公司办公点,物业管理用房3775平方米不知用来做什么用途,29号楼的绿化用地私自改为停车位置,小区营利性充电桩、售水机等均在业主不知情情况下安装。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答辩人自收房之初,房屋就存在无单元门禁等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五、物业乱收费、重复收费

1、答辩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宁夏恒昱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1.2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见商品房买卖合同16、17页)。***嘉苑小区性质为政府统建房保障性安居工程 、农民安置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应实行政府定价。根据2016年《关于规范银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为:准物业小区为0.40元/㎡·月;一级服务小区为0.60元/㎡·月;二级服务小区为0.80元/㎡·月。也就是说不管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相关文件精神,答辩人所交的物业费都包含了电梯费。但在此基础上物业又进行了二次收费,电梯属于共用设施,管理与维护本身就在物业的服务内容之中,物业公司二次收费依据不明(根据何条法律法规或文件精神),不能向答辩人证明收费的合理合规。即使物业费与电梯运行维护费分离,电梯费的收取金额也存在违规行为:电梯是业主的共有材产,即使在酬金制物业服务中,电梯在运行中产生费用现收物业费承担不了,业主也分担的是电梯使用过程中产生费用(如电费或年检费用),卫生清扫,日常养护是共用设施的维护,是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然而物业公司始终不能说明提供电梯费收取标准依据、定价文件等。被答辩人提供业主委员会通过的服务合同,其中的收费标准里物业电梯费及二次供水服务费答辩人不接受,被答辩人利用业主的知识盲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答辩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宁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1.2/月/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无约定二次供水服务费一说(见商品房买卖合同16、17页)。物业管理公司捆绑销售,强行收取二次供水服务费,不解释二次供水服务费的收费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物业公司利用大众业主的知识盲区,重复收费,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物业服务,置业主人身生命安全不顾,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使业主财产受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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