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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筑面积不大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
3、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厂房的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 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2)m允许建筑面积(单层 多层 高层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厂房厂房厂房4000 宜采用一级 3000 甲 2000二级单层3000 5000 4000 2000 一级 不限 乙 15004000二级30006不限 500 6000 一级 3000 不限 8000 4000 丙二级 不限500 2000 23000三级2000不限1000 不限一、二级 不限 4000
4、4000 丁三级 3 2000 10001四级不限不限 1000 不限 一、二级 6000 5000 3000 3 戊三级 1500四级1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
5、、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
6、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一”表示不允许。7 3.3.2 3.3.2的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表3.3.2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2)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7、大允许建筑面积(地下或半地 最多仓库的 下仓库(包储存物品的火灾 高层仓库多层仓库允许 单层仓库耐火 括地下或危险性类别 层数等级 半地下室)防火每座防火每座每座 防火 防火 分区仓库仓库仓库分区分区分区3、4项 一级 1 180 60 6、1、2、甲5 1一、二级750250 项一、二级 2000 500 900 300 3 项4、3、1 1500250三级 乙一、二级1500 500 2800 700 5 项、62、5 1三级900300一、二级700 5 150 1000 2800 4000 项1 11200三级400 丙一、二级 1200 1000 不限4800 1500 300 40
8、00 6000 项2 21004001200三级7003一、二级 4800 500 1500 不限1200 不限3000 不限 三级 500 3 1000 3000 1500 丁 21001700四级一、二级6000 1000 2000 不限 不限1500 不限 不限 三级 700 3 1000 戊2100 3000 21001700四级 )t甲类仓库(储量,甲类储存物品甲类储存物品第 名称 项6、5、1、2第3、4项 105105 50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30253040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0甲类仓库202020 15一、二级201512 2020厂房和乙、丙、
9、丁、戊类仓库三级1525 2525四级2030的室外A10MV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30403025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2 。12000m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
10、厂的独立成品仓库, 4 1.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倍。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一、 5 222 。3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3000m;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2 2000m。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
11、7 的规定。范GB 50072 “一”表示不允许。 8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4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3.3.5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3.00h不低于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并应至少设置 3.3.6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2、1.50h 2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等标准的规定。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
13、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 3.5.1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3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4.2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3.4.9 的规定。3.5.13.5.1
14、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m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5t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4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厂外道路路边 10主要 厂内道路路边 5次要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 。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的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3.5.2 )乙
15、、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表3.5.2 m 丁、戊类仓库丙类仓库乙类仓库名称高高高单、多单、多单、多一、一、一、一、一、一、一、11111111111单、多11111三111111乙、丙、丁戊类仓1111111111四1一、111高11111111一、11111111单裙房211111111三多民用建1111四11111211221一25高12211二1115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
16、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 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3.6.6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
17、防静电措施。 1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2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 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8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1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2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
18、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 个安全出口:1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2人;,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lOOm 2人;,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 2人;20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 2人;30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4 2人。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
19、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 口。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10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 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
20、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 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3.8.7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2 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1.0m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4.1.3 4.2.1的规定。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
21、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 )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建筑室外变、配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一、二类V(裙房,其他高层民用152012504030352001520255050(区甲乙类液体储40602002025301000510003450072244025015201228250201525100050丙类液体储罐(区325000602530201000475000234250003丙类液体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l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lm注: 折算。 10m。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甲、
22、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 3 、)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25m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规定增加25 25。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4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5 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3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总容量不大于200m 6 直埋地下
23、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干50m 50。按本表规定减少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10MVA的室外变、35kV500kV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2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42 )m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4.2.2 表 固定顶储罐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卧式储 类别半地下地下地上 备的储罐罐 式式式V 0.75D 1000乙类液体储甲、 0.4D0.4D0.50.8单罐容0.61000.4不丙类液体储不不限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
24、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36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4 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 。D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 5 。4D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331000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6 闪点大于120 。2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
25、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规定。4.2.3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4.2.3 表 33)m)一组罐最大容量(单罐最大容量(类别m 1000200甲、乙类液体 3000500丙类液体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8m0应小于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 定确定。 4.2.5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
26、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6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规定。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 1 )m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3)V,m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
27、名称V1000V10000V50000V100000V 30000010000500001000001000甲类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403025 可燃材料堆场2035 室外变、配电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453525高层民用建筑3040裙房,单、多层民用建 3530202518 筑 30一、二级15122025 352530其他建筑15三级20 403525四级3020 35的乘积计算。Pa)lO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
28、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 的规定确定。134;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25定增加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20m 5 容积不大于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
29、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200000m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4 。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的规定。43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表4.3.3 名称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湿式氧气储罐(总面积VV1000V 100050000 2530 2025 1820 3)m,V 50000 3
30、5 30 25 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 站 一、二级 10 12 12三级1416其他建筑 14四级1816 35)的乘积计算。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的规定。4.3.3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50m 6 容积不大于 33气态氧。1
3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 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 的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 )m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3) V,m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总容积1030200集中放V50 名称V500V1000VVV散装置V1000 2000 的天然10 200 500 30 50 气放散V总管 VVVVV3) V(m单罐容积V2000 1000 200 500 30 50 10 居住区、村镇和重要公
32、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30 35 45 45 70 90 110 50 墙)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22 25 27 30 35 40 50 20 的外墙)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30 50 70 55 60 30 35 45 外变、配电站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乙类仓库,液体储罐,甲、50 55 65 45 27 32 40 25 甲、乙类厂房,秸秆、芦 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40 32 储罐,丙、丁类厂房,丙、25 27 35 45 55 20 丁类仓库II、高速,I25 15 20 级,城市快速 公路(路边)10 20 15 其他倍杆高,但1.52.0倍35kV及以上
33、架空 倍杆高1.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电力线不应小于杆高40m 1.1.40I30架空通信杆杆(中心线1.其倍杆40国家4050607080铁路(中线企业专用30353025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 求确定。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的规定。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表4.4.1的规定,与表4.4.1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
34、与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3)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总容积V,30200 名称500V1000VV2500V5000V50VV 10000500010002500200 50050VV 31000400VVV501000V200V单罐容积V(m) 20100居住区、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 15011090457050130 物的外墙) 753540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27305060 12045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5060705580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 1005065455540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秸秆、芦苇、
35、打包75 废纸等材料堆场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 80654532354055 房,丙、丁类仓库 75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303560274050 5030一、二级2022402518 60三级其他建筑223025402750 75四级405035602730 20高速,、级3025公路(路边)212、条的规应符合本规范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0.2.4、3架空通信线(中心线倍杆、1.1076国家8铁路(中心线42企业专用335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33 50。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总容积不大于400m时,其防
36、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 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人或3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 3 居住区、村镇指1000 筑的要求确定。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 。20m于4.4.5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 GB50028的规定。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m表4.4.5 、级瓶装液化
37、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名101203瓶库的总存瓶容625302035明火或散发火花地15122025重要公共建815610其他民用建8108主要道路路1055次要道路路5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2.00h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5.1.4 。1.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
38、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m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表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9 11 13 14 一、二级高层民用建筑 9 一、二级 9 7 6 10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7 11 8 三级12 四级 9 14 10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
39、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
40、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7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5.2.2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41、积应符合表5.3.1的规 定。 的规定。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 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的最允许建筑高耐火大允许建筑面备注名称 等级度或层数 2 积(m)按本规范第一、二5.1.1条确1500 筑 级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 定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按本规范第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二一、2500 5.1.1条确高层民用建 级多层民用 定单、 建筑三级 5层 1200 2四级 层一级 6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2 1000m地下或
42、半地下建筑(室)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3
44、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2 4000m;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2 ;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 2 2。2000m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3 2的楼板分2.00h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5.3.5 2 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 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条的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
45、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 1 定; 条的规定;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 2 条的规定;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 3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5.4.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 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
46、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 灾危险性物品。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1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2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
47、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
48、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9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5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10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
49、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 条的规定。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 条的规定进行分隔。6.4.4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1.50h的防火隔墙和 商业服务网点中
50、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2200m时,该层应设置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5.5.17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 离。 倍计算。1.50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
52、防火门、窗。 3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3.00h,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 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00h的防火隔墙。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 6 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7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 8 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
53、kV的规定。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 章的规定。9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5.4.13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 4 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 6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5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1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 品流散的设施;5.4.17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3的瓶组1m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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